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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贷保】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

  编辑:  时间:2013-10-17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设立综合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实行全面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均可参加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未实行或未完全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高职)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敢于同一切不良行为做斗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

() 认真上好体育课,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无正当理由未选修体育课,体育成绩视为不及格。

() 所有课程正考成绩均应合格且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第三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及奖励标准

() 甲等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5%名以前;每人每学年奖励1200元;

() 乙等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15%以前;每人每学年奖励800元;

() 丙等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30%以前;每人每学年奖励400元。

第四条 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一月内完成;毕业年级在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评定,按半年发放。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由校学生工作处牵头,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评定结果报学生处审核并经全校公示后,由财务处统一组织发放。

第六条 学校举办的教学改革试点班其综合奖学金评定比例扩大到德智体总积分排名前50%。其中甲等比例扩大为排名前10%,乙等比例扩大为排名前30%,丙等比例扩大为排名前50%

第七条 凡受到学校党、团和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该学年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第八条 在学年末转专业的学生,本学年奖学金在转出学院评定,在学年中转专业的学生,本学年奖学金在转入学院进行评定。

第九条 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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