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贷保】重庆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编辑: 时间:2013-10-1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认定标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其成员包括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校团委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学生的助学奖学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辅导员、学生会主要干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学生的认定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导师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或专业)的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级(或本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本专业)范围内公示通过。
第七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参照当年度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标准分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
第八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五)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六)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低保家庭子女。
(二) 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
(三) 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四) 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 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三)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四)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五)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六) 有酗酒赌博等行为。
(七) 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开学后进行。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随同录取通知书寄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审查属实后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入学报到后,新生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到所在学院学办,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对于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生,如果在本认定办法实施前已经被学校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则可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但还需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学办审查,并通过相关认定程序后确定困难档次。
第十四条 对于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生,如果在本认定办法实施前尚未被学校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时,需到所在学院学办领取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后,交回所在学院学办,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已经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因家庭经济情况出现变化,需要进行困难档次变更时,需要重新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交回所在学院学办。
第十六条 已经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第二学年再次进行同档次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每学年开学后根据学校关于认定工作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组织本学院各班级(或专业)开展认定工作。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查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各学院每学年的认定工作结束后,应将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汇总,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并连同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并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学院上报名单及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9-10月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