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编辑:王南甫 时间:2021-11-1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支撑,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围绕学校党政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把师生员工团结在党支部的周围,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基层单位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应控制在30人以内,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按照有利于党支部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的原则,根据党员人数,科学设置党支部,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教师党支部一般以学院所属系(室、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为单位设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等设置;机关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基建后勤党支部一般按生产、经营、服务的独立单位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工作单位隶属关系或居住地就近、便于活动开展等原则灵活设置。本科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或年级设置,正式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一般按学科方向、学科团队设置。探索在学生社团、学生公寓设置特设党支部,推动学生党建工作向最活跃、最具创新能力的组织拓展。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或专业接近的单位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二级党组织(含分党委、党总支,下同)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二级党组织指导新成立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直接作出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二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八条 在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习实训点和一些临时性、阶段性工作或活动中,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二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相关工作或活动结束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二级党组织指定。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或者参与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建立健全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切实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管理和材料审核,重视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和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类别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教师党支部,把推动讲政治要求贯穿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全过程作为党支部工作重要着力点。强化政治把关作用,团结凝聚教师把思想引领和价值观塑造融入教育教学,教育引导教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关心了解教师思想政治状况,及时回应教师重大关切,防止各类错误思想文化侵蚀。教育引导教师党员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二)学生党支部,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作为党支部工作重要着力点。增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力推进专业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等方面工作。教育引导学生党员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表率,团结带领学生群体广泛参与班级、院系和学校管理工作,在引领优良学风、班风、校风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机关、基建后勤等管理服务单位党支部,着重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为本单位完成任务、改进工作、转变作风提供有力支撑。引导党员亮身份亮承诺、比业绩比奉献,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服务人才成长,为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积极贡献。
(四)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组织离退休老党员进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宗旨、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等方面教育,组织离退休老干部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离退休老干部党员。坚持尊重、关心、理解的原则,针对他们的特点,开展有益的活动,增进他们的身心健康。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 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带头参加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支部每季度至少上1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党员讲党课,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 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于出国出境或参加校外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学术交流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的党员,要及时纳入党组织管理;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二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二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机制。学校党委统筹规划党支部集中换届工作,二级党组织一般提前6个月提醒任期将满的党支部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群 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支部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本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检查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抓好党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组织好党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 导作用。
(三)团结带领所在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党支部委员会的意见,对本单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四)带领党支部委员会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带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反映师生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
(五)同所在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党支部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了解掌握本党支部的组织状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规划设计主题党日活动、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向本党支部提出对党员表扬奖励的建议。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等手续。做好党内统计、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及材料审核、党支部活动记录等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二)宣传委员。做好本党支部党员理论学习和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党课学习,拟定学习计划和方案,负责学习内容的确定、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活动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做好党报党刊征订工作,办好宣传阵地,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宣传本党支部工作。
(三)纪检委员。协助党支部书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纪律建设,开展日常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挥专责监督作用,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和情况反映,及时向支部或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有关情况。支持配合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二级党组织应当结合支部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教师党支部书记全面实施“双带头人”培育工程,一般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系(部、室、组、中心等)主任、副主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教学科研骨干担任;机关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其他负责人担任;后勤党支部书记 一般由生产经营服务实体或部门负责人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辅导员、党员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党性修养好、综合素质强 的学生党员干部担任,但应指定教职工党员联系指导;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根据实际情况选拔合适人员担任。鼓励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促进党务和业务工作有机融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和二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把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集中轮训。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二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 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二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其中书记调整应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和二级党组织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二级党组织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培育样板支部。各二级党组织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党委组织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二级党组织要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把党支部工作充分融入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切实推进党支部工作标准落实落地,对班子不强、长期不过组织生活、不发挥作用的党支部,要限期整顿转化。
第三十条 二级党组织要做好基层党支部的经费保障。把学校党委预算的党建工作经费和下拨的党费按一定比例用于党支部建设,指导和帮助党支部使用好党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把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列入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学校党委将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理工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重理工委发〔2017〕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