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渝委组〔2015〕90号)
编辑:王南甫 时间:2016-03-1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渝委组〔2015〕90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国有重点企业党委组织部:
近年来,全市各级党组织十分重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认真执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党费工作手册》以及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组发〔2008〕7号)等有关要求,党费工作比较规范。但是,在近期对全市59个党内统计归口单位以及部分基层党组织的专项检查中,也发现一些党组织不同程度存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不严不实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党费收得足、用得好、管得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纪律,严格党费收缴标准和程序
一是严格收缴标准。要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和市委组织部有关制度文件,把党费工作作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的重要内容,准确核定党员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教育党员主动足额缴纳党费,不得随意降低收缴比例,不得将应作党费计算基数的绩效工资、津补贴等排除在外,少交党费。
二是加强对收缴环节的监管。推行党员缴纳党费登记册上报制度,党支部在上缴党费的同时,将党员缴纳党费的登记册,包含党员缴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金额等,一并逐级上报有发展党员审批权限的党委进行审查备案。上级党委的党费管理人员应按规定逐一核定基数,确保按时足额收缴党费,避免对基层党组织收缴党费情况不闻不问、缺乏监管。有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可推行党员缴纳党费年度概算制度,每年初由各党支部测算每名党员当年应交党费金额,层层上报汇总,各区县、有关市级部门掌握当年应收党费概算,加强对党费收缴情况的监控。离退休党支部、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的党员缴纳党费必须先全部上缴,再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按上缴总数的一定比例,指定用途,定期拨给党支部。上下级党组织之间,下拨与上缴的党费不能冲销。
三是严格收缴时间。各区县和市级党内统计归口单位上缴市委的党费应在次年2月底前汇入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二、强化功能,合规合理使用党费
一是严格使用范围。按照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党费具体使用范围为: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要注重将党费使用与党员教育相结合,坚持向农村、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确保党费用得其所、用当其值,积极发挥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党费使用应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的前提下,严格遵循五项用途,严禁超范围使用,不得用作党员领导干部培训费等个别党员受益的培训开支,不得用作差旅费、福利费、办公费用等行政或业务工作开支。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要严格掌握,专款专用,开支合理,使用情况要及时上报备案。
二是明确使用审批权限。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推行党费支出预算制度,各区县和市级党内统计归口单位每年年初要集体研究决定党费支出项目,集中力量办大事,使党费使用效益得到最大发挥。
三是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不得编造、伪造文件资料套取使用党费。
三、强化规范,提高党费财务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一是明确党费账户设置。按照党费管理的规定,应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在指定银行单独设立党费专用账户,不得存入个人储蓄账户;不能单设党费专户的,可在单位行政账户上开设党费科目,单独核算。
二是规范党费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党费管理会计、出纳分设制度,各施其责、相互牵制,不得由党费工作人员一人兼任会计和出纳,不能表面分设实则职责不分。严格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做好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规范党费会计资料,不能用流水账替代收支明细账。推行党费日常管理和财务管理分离的工作模式,由组织部承担党员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党费的日常管理,包括党费使用范围、项目及额度方面的具体管理,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等工作;财务工作交由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工)委的财务机构代办,指定专业财务人员做账,充分发挥财务机构设备齐全、人员专业的优势,以便更好地相互监督,防止营私舞弊行为,维护党费的安全。
三是加强对党费工作人员的管理。要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工作人员调整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办好交接手续。党费的收据存根、有关凭证和党费账簿要按财务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
四、强化责任,严格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从落实从严治党的高度,切实履行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督促检查。各区县、市级党内统计归口单位组织部门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维护党费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一是检查党费内部管理制度,着重检查党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对下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监管是否到位;二是检查会计出纳工作,通过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审查,着重检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少报、瞒报、漏报党员缴纳党费数额的情况;三是检查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着重检查党费购置的资产的保管情况,避免党费流失。年度检查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
市委组织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一是实行党费会计资料年审制。每年年初,会同审计和财务有关部门,调阅有关单位上年度党费会计凭证和账簿,核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避免党费财务信息失真失实,有效防止贪污挪用等重大问题。每两年完成一次对各区县和市级党内统计归口单位的全面检查,重点领域和单位实行每年一审。二是实行党费工作随机抽查制。每年结合日常调研检查等工作,对部分区县、市级部门及其基层党组织的党费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抽查,与年度检查报告和会计资料相互印证,确保党费检查从严从实,提高党费工作规范化水平。对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党费、账目混乱不清的单位,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对违反党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2015年8月10日